杭州多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遂昌中鑫石材有限公司与杭州多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1123民初3797号 原告:遂昌中鑫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遂昌县云峰街道徐岙村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3689985507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开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多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振兴东路16号1栋3层305-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6680029388。 法定代表人:***。 原告遂昌中鑫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多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因原告遂昌中鑫石材有限公司未按期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