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8民初6192号之一
原告:***,女,196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
被告:来国美,女,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
第三人:杭州萧山国梅园艺场,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河上镇祥河桥村沙河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L369840325。
经营者:***。
以上两被告及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来勇,杭州市滨江区浦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杭州诚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六区42幢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796679636Q。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浙江绿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莲花街333号B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04203738T。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来国美、第三人杭州萧山国梅园艺场、杭州诚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绿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2020年1月12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30元,减半收取151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316元,合计283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董万红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