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浙0111执307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诚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796679636Q,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六区42幢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5月15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4年8月2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
申请执行人杭州诚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111民初1874号民事调解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民事调解协议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杭州诚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杭州诚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款27795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存款、房产及有价证券、工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牌为浙A×××××小车一辆本院已经查封并采取了公安布控措施。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杭州诚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已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111执30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金忠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金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