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9民初13185号
原告***,女,196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
委托代理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萧山国梅园艺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L369840325,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河上镇祥河桥村沙河口。
法定代表人***,场长。
委托代理人来勇,杭州市滨江区浦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杭州诚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796679636Q,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六区42幢1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杭州绿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7288962760,住所地杭州市双浦镇灵山村魏家23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杭州萧山国梅园艺场、第三人杭州诚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杭州绿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萧山国梅园艺场、第三人杭州诚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杭州绿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杭州萧山国梅园艺场、第三人杭州诚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杭州绿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446元,减半收取1723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施燕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