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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某某公司与南昌某某社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113民初5143号 原告:广东省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普罗米修(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某某社。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 原告广东省某某公司与被告南昌某某社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3日立案,适用独任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省某某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55元(已预交2255元),由原告广东省某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