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巨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慈溪市城乡建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甬慈商初字第2633号
原告:慈溪市巨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慈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男,系慈溪市巨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慈溪市城乡建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球场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史磊,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励长炯,浙江高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高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巨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城乡建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09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慈溪市巨龙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慈溪市巨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180元,减半收取计3090元,由原告负担,在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审判员***
二〇〇九年八月五日
代书记员陆潇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