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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姜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0271民初7960号之一 原告:曾某。 被告:姜某。 被告:南昌市银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曾某与被告南昌市银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姜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3日立案。2025年5月15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庭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8.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