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0271民初7960号之一
原告:曾某。
被告:姜某。
被告:南昌市银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曾某与被告南昌市银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姜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3日立案。2025年5月15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庭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8.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