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时利和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491民初24914号
原告:北京时利和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南街9号院6号楼14层1403。
法定代表人:**,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亚南路2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时利和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北京时利和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时利和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时利和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时利和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倩
二〇二一年十月一日
书记员 王博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