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北京华视聚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新疆信息业务分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491民初47474号 原告:北京华视聚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路19号1610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新疆信息业务分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北东路。 负责人:***。 被告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亚南路20号。 负责人:***。 原告北京华视聚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新疆信息业务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华视聚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华视聚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华视聚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华视聚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