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新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81民初5352号 原告:安徽新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花山工业园,统一社信用代码91340100MA2MQXFWXA(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4年10月18日生,住巢湖市。 原告安徽新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安徽新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撤销变更(2019)巢劳人仲裁字628号仲裁裁决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巢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9年8月20日作出的(2019)巢劳人仲裁字628号仲裁裁决书为终局裁决,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安徽新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