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新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特457号 申请人:安徽新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巢湖经济开发区工投巢湖花山工业园标准化厂房A5号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QXFWXA。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198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申请人安徽新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态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新态公司申请称,请求依法撤销巢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9)巢劳人仲裁字628号仲裁裁决。事实与理由:***入职时填写了《入职登记表》,该登记表包含了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应视为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仲裁裁决新态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错误。***同意试用期不为其缴纳社保,新态公司也向***发放了社保补贴,现***要求补缴社保,应返还社保补贴。2019年6月,新态公司依据***的销售业绩计算了工资报酬,并未克扣工资。 经审查查明:2019年8月20日,巢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2019)巢劳人仲裁字62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新态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7200元;二、新态公司为***补缴2019年3月至6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具体金额及承担比例,以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核定为准;三、新态公司支付***2019年6月工资差额500元;四、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上述裁决为终局裁决。新态公司不服上述终局裁决,于2019年9月2日诉至巢湖市人民法院,请求予以撤销。该院以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于2019年10月14日作出(2019)皖0181民初5352号民事裁定,驳回新态公司的起诉。后新态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诉至本院,申请撤销前述仲裁裁决。 本院认为,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新态公司申请撤销的巢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2019)巢劳人仲裁字628号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新态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诉至本院,明显超过30日起诉期间,依法应予驳回。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安徽新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安徽新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沈 静 审判员  王 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蔷 书记员***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