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民特38号
申请人:安徽新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巢湖经济技术开发区花山工业园中科燃机研究院**产业化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QXFWX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3年2月23日出生,巢湖市人,住巢湖市。
申请人安徽新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安徽新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称,请求撤销巢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0年12月31日作出的〔2020〕巢劳人仲裁字634号仲裁裁决。事实与理由:1.补缴社会保险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仲裁裁决作出处理属于适用法律错误。2.安徽新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提交了面合同文本,**也提交了2020年4月的工资表,合同上和工资表上都列写有保险补贴500元。安徽新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仲裁开庭时已向***解释,**自己不愿交社保,要求公司发放保险补贴,所以在合同中作了约定,每月都发给了社保保险补贴。安徽新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动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需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或将社会保险费以补贴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劳动者事后反悔并主张用人单位为其补办社会保险手续或缴纳社保险费,如用人单位未在社保机构指定期限内办理,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补办社会保险的,有权要求劳动者返还已发放的社保补贴。但用人单位未以书面形式明确社保补贴具体数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要求用在**返还已经领取的社保补贴,仲裁裁决书对此只字未提,系适法律、法规确有错误。
**辩称,仲裁裁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
经审查查明:2020年12月31日,巢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2020〕巢劳人仲裁字634号仲裁裁决安徽新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补缴2019年5月至2020年5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具体数额以社保经办机构核定为准。上述裁决为终局裁决,安徽新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上述裁决,并诉至本院,请求予以撤销。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因此,征缴社会保险费是社保管理部门的职责,社保管理部门与缴费义务主体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用人单位不依照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申请用人单位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故巢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决安徽新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补缴社会保险,系适用法律错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巢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0〕巢劳人仲裁字634号仲裁裁决,即:安徽新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补缴2019年5月至2020年5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具体数额以社保经办机构核定为准。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安徽新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00元,被申请人**负担200元。
当事人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黄 平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