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民特39号
申请人:安徽新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巢湖经济技术开发区花山工业园中科燃机研究院3号产业化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QXFWX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3年2月23日出生,巢湖市人,住巢湖市。
申请人安徽新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安徽新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称,请求撤销巢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0年12月31日作出的〔2020〕巢劳人仲裁字633-2号仲裁裁决第一、三、四项。事实与理由:1.**隐瞒了2020年1月份后半个月全员放假的事实。**当月打卡10天,后半个月公司决定全员放假。在工资发放方面,公司决定对全体员工都是只发半个月的工资,不针对**一个人的,安徽新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发给**当月1500元工资,是正确的。仲裁裁决书认定了被申请人的月工资是2800元,当月没有满勤,即使全额发放,也只能发2800元,已发1500元,补差应是1300元,不应是1500元。2.**虽然向***提交了2020年4月21日至4月26日期间在巢湖市宋**爱心医院住院的病历,但隐瞒了没有履行请假手续的事实,仲裁裁决书认定2020年4月22日至25日是病假,与事实不符,是错误的。3.对于2020年6-8月期间的工资,**隐瞒了没有完成绩效的事实,因为**没有完成当月绩效,所以每月扣发了400元的工资。
**辩称,仲裁裁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
经审查查明:2020年12月31日,巢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2020〕巢劳人仲裁字633-2号仲裁裁决:一、安徽新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1月16日至31日放假期间工资为1500元;二、安徽新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2月疫情期间工资1280元;三、安徽新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4月22日至25日期间病假工资188元;四、安徽新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6-8月期间工资差额1200元;五、安徽新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200元;六、安徽新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9月份工资2683.21元、2020年10月份工资520元;七、驳回**其他仲裁请求。上述裁决为终局裁决,安徽新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上述裁决第一、三、四项,并诉至本院,请求予以撤销。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案件,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本案中,对于安徽新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销裁决的理由实质系对仲裁裁决认定工资发放的事实有异议,并非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可予以撤销的法定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安徽新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安徽新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黄 平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