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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某某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沧州某某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冀0191执741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某某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叶某。 被执行人:沧州某某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河北某某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沧州某某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4)冀0191民初2297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沧州某某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9418.78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财产。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沧州某某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沧州某某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沧州某某环境治理有限公司的财产以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风险提示: 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要在相关财产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续查封、续冻结,逾期未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