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博南润滑液压设备有限公司与无锡市立基液压气动成套有限公司、江苏双友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苏0681民初3796号
原告南通市博南润滑液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经济开发区精工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禾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立基液压气动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鸿翔中心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双友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通市博南润滑液压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南公司)与被告无锡市立基液压气动成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基公司)、江苏双友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友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博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双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立基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博南公司诉称,2015年,原告诉被告立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令立基公司支付原告赔偿款335090元,判决生效后,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申请了执行,但在执行阶段两被告于2016年12月26日恶意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原告欠立基公司的货款230062元转让给双友公司,双友公司以债权转让协议向启东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冻结了原告230062元。目前原告申请执行立基公司的案件,因立基公司转移了财产,导致无财产执行,而被法院终结执行。原告认为被告立基公司明知拖欠原告欠款,且在人民法院正在执行的情况下,恶意进行债权转让,逃避法院执行。原告与立基公司互负到期债务,根据同类到期债务相抵销原则,立基公司也不存在到期的债权可以转让。综上,故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两被告签订的转让协议无效,
被告双友公司辩称,其公司与立基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无论从形式上,还是程序上均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立基公司结欠其公司货款共计36万元左右,故其公司并不存在恶意受让债权的情形,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被告立基公司未应诉、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5年,博南公司作为原告,向本院起诉立基公司,认为立基公司向博南公司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给博南公司造成损失,要求立基公司赔偿博南公司损失。本院于2015年2月4日作出判决,立基公司赔偿博南公司335090元。2016年1月12日,立基公司作为原告,向本院起诉博南公司,认为博南公司向立基公司购买货物,但未付货款,要求博南公司给付货款323562元。2016年4月5日,本院作出判决,博南公司应给付立基公司货款230062元及逾期利息。两份判决生效后,2016年10月24日,博南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作出执行裁定书,认为立基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终结本次执行。2016年12月26日,立基公司与双友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立基公司将本院判决确认的博南公司结欠立基公司的债权共计234041元,转让给双友公司。转让协议签订后,立基公司向原告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书。博南公司在收到债权转让通知书后,向立基公司发出通知,认为博南公司与立基公司互有到期债权,故该转让协议无效。后双友公司依据债权转让协议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博南公司给付234041元。现博南公司认为立基公司与双友公司债权转让无效,故诉至法院,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债权转让通知书及原、被告的庭审**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的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未有证据证明立基公司与双友公司之间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债权转让协议也无其他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立基公司与双友公司在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后通知了原告博南公司,目前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两被告间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故案涉债权转让协议在形式上合法有效。关于原告认为被告双友公司已实际对其公司不享有债权,债权转让协议应无效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基于该条款,博南公司可以直接向双友公司主张抵销债权债务,故立基公司与双友公司之间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并未损害原告的利益,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南通博南润滑液压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481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55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南通博南润滑液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81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帐号:46×××65,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