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双友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481滨湖区瑞哥机械厂与江苏双友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11民初1481号 原告:滨湖区瑞哥机械厂,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华庄街道高运路***号。 经营者:***,女,1986年3月22日生,汉族,该厂厂长,住**市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双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双友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胡埭工业园***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滨湖区瑞哥机械厂与被告江苏双友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6日立案。原告滨湖区瑞哥机械厂于2018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滨湖区瑞哥机械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滨湖区瑞哥机械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16166元,减半收取计8083元,由滨湖区瑞哥机械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