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双友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双友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阴市乐成激光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211执保307号 申请人(原告):江苏双友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园***28号,机构代码:79905686-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被告):江阴市乐成激光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南闸街道观山村山咀路1号,机构代码:07101011-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于2018年4月27日受理了原告江苏双友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市乐成激光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苏0211民初2666号。申请人江苏双友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阴市乐成激光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价值8万元以内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江苏双友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保单号:14605053900424139615)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双友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江阴市乐成激光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万元以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