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11民初2666号
原告:江苏双友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工业园***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乐成激光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南闸街道观山村山咀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江苏双友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市乐成激光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7日立案。原告江苏双友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苏双友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双友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60元减半收取计830元,由原告江苏双友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