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14民初1260号之一
原告:江苏双友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园北区(太湖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协路东(无锡市新吴***机光电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双友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友公司)与被告无锡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双友公司于2019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友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双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2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合计1602元(此款已由双友公司预交),由双友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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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