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双友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双友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无锡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14民初1260号之一 原告:江苏双友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园北区(太湖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协路东(无锡市新吴***机光电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双友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友公司)与被告无锡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双友公司于2019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友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双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2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合计1602元(此款已由双友公司预交),由双友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