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双友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双友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立基液压气动成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苏0211执25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双友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园***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无锡市立基液压气动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鸿翔中心路50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江苏双友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市立基液压气动成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211民初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确认:一、无锡市立基液压气动成套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立即支付江苏双友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34041元。二、无锡市立基液压气动成套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立即支付江苏双友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234041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11元减半收取2406元,由无锡市立基液压气动成套有限公司负担。 因被执行人无锡市立基液压气动成套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江苏双友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以及无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等专线向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等发起财产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未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及网络支付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8月5日起至2022年8月4日止。 2.未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 3.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有号牌号码为苏B7××××的汽车一辆,本院已于2021年11月24日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21年11月24日起至2023年11月23日止。因本院未能实际控制上述车辆,故暂无法处置。 4.未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证券。 5.未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股权投资。 三、执行过程中,本院至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鸿翔中心路50号调查被执行人生产经营情况,查得被执行人早已停业。 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五、因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依法予以信用惩戒。 执行过程中,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尚有货款234041元及利息以及执行费3411元暂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苏0211民初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