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苏02民终18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纽威数控装备(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608243465X,住所地苏州高新区通安浔阳江路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路***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路***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双友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990568646,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园北区(太湖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纽威数控装备(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纽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双友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21)苏0211民初80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纽威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案件受理费、鉴定费、鉴定人出庭费由双友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案涉设备自双友公司验收后一直在正常使用,双友公司从未提出加工的产品尺寸有偏差或不合格,且即使工作台分度精度和重复分度精度不符合约定,也未对设备功能和性能产生重大影响,亦未影响设备正常使用,故不能以上述两项参数不符合约定而认定设备不合格。1.案涉回转工作台不应以《技术协议》“机床参数与配置”2.1条的约定作为判断分度精度和重复分度精度的依据。根据鉴定人的解释,《技术协议》“机床参数与配置”2.1条约定的工作台属于数控等分工作台(即1度工作台),依靠鼠齿盘定位,而2.3条约定的工作台属于数控回转工作台(即0.001度工作台),由蜗杆蜗轮带动,实现连续回转。上述两种工作台实现分度精度的结构和原理不同,尤其传动结构不同,导致0.001度工作台不可能达到1度工作台的分度精度。基于此,在双友公司选择了按《技术协议》“机床参数与配置”2.3条约定配置0.001度工作台的情况下,不应以2.1条约定的1度工作台的分度精度和重复分度精度作为判断0.001度工作台的标准。2.即使案涉工作台的分度精度和重复分度精度不符合约定,但根据国家标准试加工的试切标准件是合格的。双友公司购买设备是用来加工产品的,设备的技术参数最终反映在其加工出来的产品上。鉴定机构对案涉设备加工的工件进行了13项尺寸检测,仅1项测量结果超出标准0.001mm(0.021mm-0.020mm),而该测量值又未考虑测量误差、环境条件等因素的影响,鉴定人回复该项指标也可能是合格的,且一审判决也未将上述工件认定为不合格。因此,即使工作台的分度精度和重复分度精度对工件的加工有影响,基于设备加工的工件是合格的,该影响也已经消除。3.即使案涉工作台的分度精度和重复分度精度不符合约定,也仅是瑕疵,并未对设备的正常使用产生重大影响,不能据此认定设备不合格。分度精度和重复分度精度仅是设备数十项参数之一,即使某一项参数不符合约定,也不能据此就认定设备不合格,而应当以该参数对设备性能和功能是否产生了重大影响,是否导致设备无法正常使用来判断。首先,鉴定意见可以证明分度精度和重复分度精度没有对设备正常使用造成重大影响。在鉴定中,检测设备所加工的标准试件结果显示,13项指标中12项合格,而1项测量值超差的原因也与机床X/Y轴的移动和插补精度有关,与分度精度和重复分度精度无关。其次,设备自交付验收后一直由双友公司正常使用,也可以说明分度精度和重复分度精度没有影响设备的正常使用。纽威公司提供的售后服务报告内容显示,纽威公司分别于2019年3月22日、4月20日、9月7日、9月11日对设备进行售后维护,双方公司提出的问题分别是主轴错误、刀具夹紧异常、主轴定向异常,从未提出加工工件尺寸偏差或不合格,说明设备加工的工件尺寸都是合格的。而且,虽然双友公司于2019年7月26日向纽威公司发函称平面度和旋转度达不到约定的精度,但在纽威公司随后的售后服务中却再未提及上述问题,并反馈“非常满意”,这都说明设备在正常使用。二、在纽威公司已按约交货的情况下,一审判决还适用定金罚则,属法律适用错误。双方约定的定金条款担保的是货物交付,而不是质量。因此,如纽威公司不交货,应双倍返还定金;如双友公司不要货,纽威公司有权没收定金。现双友公司支付了定金和剩余货款后,纽威公司已按约交货,其支付的定金已转为货款,丧失了定金的担保效力。
双友公司辩称,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案涉工作台的分度精度和重复分度精度经鉴定不符合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双友公司有权解除合同。1.《技术协议》“机床参数与配置”2.1条关于回转工作台分度精度为6角秒和重复分度精度为2角秒的约定就是0.001度工作台的精度标准。《技术协议》“技术参数与配置”2.1条是“基本参数”,而在该参数“机床精度”一栏中明确了回转工作台分度精度标准为6角秒,重复分度精度为2角秒;2.2条是“机床标准配置”;2.3条是“客户选择配置”,约定工作台是0.001度工作台。上述各条是完整的系统性的约定,选择配置0.001度工作台是约定内容之一。2.双友公司并未在先约定了1度1分工作台的情况下又选择了0.001度工作台。《技术协议》第1条“设备技术描述”虽然描述“工作台选用大惯量进给伺服电机驱动,传递精度高;位置精度由鼠齿盘定位,高精度,准确可靠”,但这并无法说明双方原本约定双友公司购买1度1分工作台。实际上,根据《技术协议》“机床参数与配置”约定,双方明确双友公司向纽威公司购买0.001度工作台,并明确了该工作台的精度要求。3.即使《技术协议》第1条“设备技术描述”指向的是1度1分工作台,第2条“技术参数与配置”指向0.001度工作台,但在上述约定存在矛盾的情况下,也应该按照《技术协议》第2条“技术参数与配置”执行。首先,《技术协议》第1条仅对工作台原理进行了简单描述,未明确任何技术参数,不具备技术协议的形式要件,而《技术协议》第2条既明确约定了工作台是0.001度工作台,又约定了该工作台的相关精度参数。其次,《技术协议》约定的工作台与实际交付的工作台均是0.001度工作台,双方对此均予以认可。4.退一步讲,基于《技术协议》“技术参数与配置”2.1条明确约定了案涉加工机床包括机床精度在内的参数,不管双友公司选择0.001度工作台,还是选择1度1分工作台,该工作台的精度都必须达到上述约定。纽威公司作为制造厂家,对两种不同的工作台是非常清楚的。如果认为双方对0.001度工作台的精度没有明确约定,纽威公司则有义务以合理方式对该工作台的分度精度和重复分度精度标准向双友公司明确提示,但纽威公司并未作任何提示,也没有表示《技术协议》“技术参数与配置”2.1条约定的工作台分度精度和重复分度精度标准是否对0.001度工作台适用,纽威公司应承担不利后果。二、因案涉设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双方之间的合同被解除,此时适用定金罚则于法有据。
双友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立即解除其与纽威公司于2018年11月16日签订的《销售合同》;2.判令纽威公司立即返还其货款84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84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判令纽威公司双倍返还其定金72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1月16日,双友公司与纽威公司签订《销售合同》1份,约定:双友公司向纽威公司购买型号为HM80TS卧式加工中心1台,合同总价120万元;定金为合同总价的30%。交货期为纽威公司收到双友公司支付的定金后60日,交货地点为双友公司。付款方式:合同签字**后一周内,双友公司向纽威公司支付定金,产品交货前付清全款。质量与安装、调试、验收:产品相关的技术要求、产品参数及配置等详见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产品验收依照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及其附件中的规定执行,其他不属于《技术协议》及其附件中约定的事项,不得作为终验收报告的项目;双友公司应于收到货物,且纽威公司完成安装调试之日起一周内,对标的物进行终验收,并于终验收合格后向纽威公司出具终验收报告;若双友公司未在验收期内进行验收,则视为标的物终验收合格;在双方签订终验收报告前,双友公司不得使用该设备,否则,视为终验收合格。交货地点及运输:双友公司。双友公司委托纽威公司将涉案设备运送至双友公司指定地点,纽威公司负责卸货;运输费和保险费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内。任何一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同日,双方还签订了案涉设备的《技术协议》《终验收协议》各1份作为合同的附件。《技术协议》约定:一、设备技术描述、参数及配置。1.设备技术描述。案涉设备适用于进行箱体类零件的复杂加工,在加工过程中可以自动交换刀具,可一次装夹进行四个面的铣削、钻孔、镗孔、铰削、攻丝,保证高效率和高精度的单件或中小批量产品的加工要求。工作台:选用大惯量进给伺服电机驱动,传递精度高;位置精度由鼠齿盘定位,高精度,准确可靠。2.机床参数与配置。2.1条“基本参数”中,“工作台尺寸”为800×800mm;“机床精度”的“定位精度(X/Y/Z)”为0.010mm;“重复定位精度(X/Y/Z)”为0.006mm;“回转工作台分度精度”为6"、“回转工作重复分度精度”为2"。2.3条“客户选择配置”:“0.001度工作台”后面手写“***精度0.005”的内容;质保期2年。二、设备通用要求及安装、调试。1.1设备使用环境要求。保持一个恒定水平的环境温度,对进行精密加工是一个必不可少的因素。(1)可用环境温度要求10℃-40℃,当环境温度为20℃时,湿度应为40-75%。(2)为使机床的静态精度保持在规定的范围内,最佳环境温度要求15℃-25℃,温差不得超过±2℃/24h。三、设备验收。机床验收分预验收和终验收。在预验收栏勾选“不需要”;在终验收栏勾选“需要”。验收内容及标准为:按双方签订的《终验收协议》中规定的内容及标准进行,其他不属于《终验收协议》中约定的事项,不得作为《终验收报告》的项目。在双方签订《终验收报告》前,双友公司不得使用该设备,否则视为终验收合格;双友公司在收到设备后2个月内,因双友公司原因导致纽威公司无法完成终验收,视为终验收合格。验收完毕,双方签订《终验收报告》。质保期限为自终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
案涉设备《终验收协议》约定:1.几何精度检验报告中检测项目为G7(即Y轴轴线运动和X轴轴线运动间的垂直度)、G8(即Y轴轴线运动和Z轴轴线运动间的垂直度)、G9(即Z轴轴线运动和X轴轴线运动间的垂直度);G7、G8、G9允许的差值均为0.020mm/500mm。2.双友公司与纽威公司共同商议确认,以上G7、G8、G9几何精度检验项目,作为案涉设备终验收项目。对案涉设备的其他性能检测项目,未列入终验收内容。
《销售合同》《技术协议》《终验收协议》签订后,双友公司于2018年11月16日向纽威公司支付定金36万元,于2019年1月30日支付货款84万元,共计120万元。
2019年1月31日,纽威公司将案涉设备1台运至双友公司,并进行了安装与调试。2019年3月2日,双友公司与纽威公司对案涉设备进行验收。同日,双友公司签署《售后服务报告》,确认终验收内容G7、G8、G9及工作台静态平面度、工作台动态平面度符合质量要求。
2019年7月26日,双友公司向纽威公司发出律师函称,纽威公司交付的案涉设备工作台的平面度及其旋转度一直不符合约定要求,纽威公司多次派人进行重新调试及维修仍未能解决存在的问题,故要求纽威公司在收函后10日内将案涉设备更换成符合合同约定的设备,并赔偿双友公司损失。但是,纽威公司至今未更换。
2019年9月11日,纽威公司对双友公司提出的故障现象“HM主轴定向异常”,故障原因“感应元件异常”进行了处理,客户评价为“非常满意”。
对于案涉设备工作台的平面度及其旋转度,纽威公司未有处理情况的证据。之后,双友公司与纽威公司多次协商未果,成讼。
一审中,双友公司申请对案涉设备质量进行鉴定,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南京砝证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机构于2021年7月29日出具[2021]砝证质鉴字第085号产品质量鉴定意见书,其中,技术分析部分载明:1.2020年11月9日,第二次现场勘验并进行了检测,回转工作台分度精度实测结果为13角秒,重复分度精度实测结果为8角秒。双方签订的案涉设备《技术协议》中的机床精度要求是回转工作台分度精度6角秒,重复分度精度是2角秒。因案涉设备未完成检查维护调试工作,本次现场检测只是针对机床现状的检测,实测结果显示案涉设备的回转工作台分度精度和重复分度精度存在超差。2.2021年4月9日,第三次现场勘验并进行检测,案涉设备的回转工作台分度精度的实测结果为13角秒,重复分度精度的实测结果为4角秒。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2.1基本参数中,机床精度一栏约定回转工作台分度精度为6角秒,回转工作重复分度精度为2角秒。在《技术协议》2.3条客户选择配置表中,0.001度工作台后面有手写“***精度0.005”字样。鉴定专家组认为:***公司只是光栅编码器的供应商,0.005(注:应为0.005°)是光栅编码器的分辨率。回转工作台回转是由伺服电机驱动,通过传动装置实现分度和定位,分度精度和重复分度精度取决于传动装置的传动精度和光栅编码器的检测精度。回转工作台本身的传动精度不高,是造成回转工作台分度精度及重复分度精度超差的主要原因。3.案涉设备的工作台平面存在多处磕伤,划痕严重,有磨损和锈蚀现象。由于划痕严重,有磨损和锈蚀现象,本次鉴定对工作台平面度不予评判。4.实验室检测加工标准试件时,避开了工件的砂眼缺陷位置。根据加工标准试件的检测结果,按照国家标准要求检测的13项指标,其中12项符合国家标准要求,1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菱形四边对基准B的倾斜度为0.021mm,大于国家标准的要求0.020mm。因此,鉴定意见为:1.案涉设备的回转工作台分度精度和重复分度精度不符合涉案设备《技术协议》的要求;2.案涉设备Y轴线运动和X轴线运动的垂直度(G7),Y轴线运动和Z轴线运动间的垂直度(G8),Z轴线运动和X轴线运动间的垂直度(G9)均符合涉案设备《技术协议》的要求;3.案涉设备的工作台面和X轴线运动的平行度(G16),工作台面和Z轴线运动间的平行度(G17),工作台面和Y轴线运动间的平行度(G18)均符合国家标准GB/T18400.1-2010《加工中心检验条件第1部分:卧式和带附加主轴头机床几何精度检验(水平Z轴)》的要求;4.案涉设备的工作精度不符合国家标准GB/T18400.1-2010《加工中心检验条件第7部分:精加工试件精度检验》的要求。双友公司为本次鉴定,共支出鉴定费158991元。
双友公司对鉴定报告的质证意见为:对鉴定报告本身没有异议,但是对2021年6月11日现场检测加工标准件时,其原先的鉴定目的是至少选择四个面进行加工检测,且在鉴定现场其也提出过至少要选择四个面进行加工检测,但是鉴定机构仍然坚持只对一个面进行鉴定检测,这种检测方式有可能导致检测结果不能全面反映加工中心的质量问题;即使选择单面进行鉴定检测,案涉设备的精度也不符合约定标准和国家标准,存在质量问题。
纽威公司对鉴定报告的质证意见为:1.案涉设备的回转工作台分度精度实测结果为13角秒,重复分度精度实测结果为4角秒。《技术协议》“机床参数与配置”2.3条中,双友公司要求选配“0.001度工作台”“***精度0.005”,其中精度0.005应为精度0.005°,换算后为18角秒。2.双友公司选配“0.001度工作台”后,案涉设备不再是《技术协议》“机床参数与配置”2.1条约定的1度1分工作台,应按2.3条标准确定。该款2.1条约定的1度1分工作台属于数控等分转台,2.3条约定的0.001度工作台属于数控回转工作台,两种工作台有两种不同的标准,数控等分转台标准为JB/T11561-2013,数控回转工作台标准为JB/T11173-2011。数控回转工作台(0.001度工作台)分度精度标准为20角秒,重复精度标准为4角秒。实测结果13角秒、4角秒,符合标准要求。3.案涉设备在鉴定报告技术分析的第六条所检测的13项内容中仅有1项与国标相差0.001mm,鉴定机构未考虑《技术协议》要求的环境因素,且涉案设备存在多处磕伤、划痕严重,有磨损和锈蚀现象,这些都会对精度产生重大影响,检测仪自身的误差也会对此产生影响。故不应认为此**差即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4.对鉴定报告技术分析的第五条第1款有异议。第五条第1款实测值采用480mm,而国标要求是500mm,这两者无法通过简单的换算得出,在正式鉴定中也是采用的500mm数据标准,所以在480mm的情况下测量值不能作为认定设备是否存在超差的依据。
对于纽威公司提出的问题,鉴定机构在《回复函》中明确如下:1.关于1度工作台和0.001度工作台相关问题。1度工作台是指1°×360等分工作台,0.001度工作台是指数控回转工作台。两种工作台技术参数不同(注:1°×360等分工作台使用时只能进行1°的整数倍分度;0.001度工作台使用时可以进行0.001度的整数倍分度)。两种工作台在精度上没有差异,都可以做到很高的精度,取决于工作台生产厂家的制造能力。2.关于0.005度是否换算为18角秒的问题。0.005度换算等于18角秒。3.关于光栅分辨率与工作台分度精度的相关问题。光栅分辨率会影响工作台分度精度,但不是唯一决定因素,工作台分度精度与工作台本身零部件的加工精度、装配质量、光栅编码器的分辨率都有关。光栅分辨率为0.005度(18角秒),工作台的分度精度也能够达到0.005度(18角秒)以下。4.关于数控回转工作台和数控等分工作台的相关问题。数控回转工作台是由伺服电机驱动,带动蜗杆蜗轮传动,实现连续回转,可以进行任意分度。数控等分工作台是依靠鼠齿盘定位,一次只能分度最小分度值的整数倍(在《技术协议》2.1条中约定最小分度值是1°)。《技术协议》2.3条约定的工作台(即实际鉴定的工作台)是属于数控回转工作台,技术协议2.1条约定的1°×360工作台是数控等分工作台。5.关于检测仪器的问题。检测标准试件的坐标测量机的精度为:仪器测量范围:(900mm×1300mm×700mm),仪器最大示值误差MPE:±(0.5+L/500)µm,L为被测长度,单位:mm,测量不确定度:U=(0.2+L/2000)µm,L为被测长度,单位:mm,k=2。校准证书见附件。
纽威公司对《回复函》仍有异议,申请鉴定机构专家出庭作证。一审法院依法通知鉴定机构派员出庭作证,鉴定机构派出鉴定人员***、鉴定专家***出庭接受询问。鉴定机构人员出庭费用为2535元,由纽威公司垫付。
鉴定机构当庭陈述:1.1度工作台与0.001度工作台是两种结构和工作原理不同的工作台;2.1度工作台与0.001度工作台在精度上没有差异;3.1度工作台与0.001度工作台精度的难度实现,是根据应用要求决定的,这取决于制造厂家的自身制造技术水平。有的生产厂家只能生产1度工作台,有的厂家只能生产0.001度工作台。能否做到同样精度,取决于生产厂家的生产水平,生产水平足够是完全能做到同样精度的。4.数控回转工作台与数控等分工作台,行业标准中分度精度是否存在差异,这与鉴定报告没有关系。行业标准上的两种工作台的分度精度和重复分度精度的名称是一样的,但公差不一样。鉴定报告中没有用到这两个行业标准,检测结果也已经在鉴定报告第13页的表5中写明了,是否符合行业标准可以自行判断。5.鉴定报告第13页的表5中的精度数值,来源于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中的2.1条。在《技术协议》2.3条,客户选配的是0.001度工作台即数控回转工作台,也就是实际检测的工作台。2.1条规定的是回转工作台分度精度和重复分度精度数值。在合同及其他地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0.001度工作台的分度精度和重复分度精度数值就参照了2.1条的数值进行鉴定。6.鉴定报告认定《技术协议》2.3条手写的“***精度0.005”,没有其他的鉴定资料和证据能够支撑及说明是回转工作台的精度。所以,专家组讨论分析认为是光栅编码器的分辨率。***公司并不是生产工作台的厂家而是生产编码器的厂家,如果手写的“***精度0.005”是工作台的生产厂家及分度精度和重复分度精度,应写明这两项指标的具体数值。因此,***后面的0.005是光栅编码器的分辨率。7.任何测量仪器都是有示值误差和测量不确定度,有可能是正向的,也可能是负向的。鉴定报告第17页中的第6项有1**差0.001mm,有可能是仪器的原因造成的。8.对于案涉设备在负荷状态下运行,实际加工使用时对四个面的精度进行检测的申请,不符合国家标准检测条件的规定,无法进行鉴定。
纽威公司对鉴定机构出庭作证内容的质证意见为:1.对于鉴定机构拒绝回答的问题,由法院依法作出判断。2.鉴定机构针对《技术协议》2.3条约定的设备是数控回转工作台但仍适用《技术协议》2.1条约定的数值所作出的解释,并非基于专业知识,而是对合同的理解,不应将其作为专业鉴定意见的一部分,应由法院综合鉴定机构的其他意见作出判断。如属约定不明的,应当适用行业标准。3.结合鉴定机构当庭发表的意见,案涉设备符合合同约定及行业标准。
双友公司对鉴定机构出庭作证内容的质证意见为:对鉴定机构关于鉴定报告所涉及的质量问题的陈述没有异议,但是对鉴定机构关于能否从四个面进行鉴定测试的回答有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工作台分度精度和重复分度精度,应采用何种数值;纽威公司提供的案涉设备,质量是否符合双方的合同约定;双友公司能否据此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二、双友公司主张的双倍返还定金能否予以支持。三、双友公司主张的返还货款84万元及赔偿利息损失应否予以支持。
对于争议焦点一,一审法院认为,纽威公司与双友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
纽威公司与双友公司在《销售合同》及《技术协议》《终验收协议》中明确约定“验收内容及标准”为,按双方签订的《终验收协议》中规定的内容及标准进行,其他不属于《终验收协议》中约定的事项,不得作为《终验收协议》的项目。此约定系双友公司自愿放弃对案涉设备其他项目作为终验收项目的权利,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根据《终验收协议》约定的内容(即G7、G8、G9),双方于2019年3月2日终验收时,确认案涉设备的上述内容符合双方约定。因此,根据鉴定报告,该部分内容至今质量仍然是符合合同约定要求。
在质保期内,纽威公司作为出卖方,负有保证案涉设备质量符合双方合同及《技术协议》约定的义务即瑕疵担保责任。此项义务是法律规定的出卖人应负的义务,不因买受人在货物交付时放弃对上述内容的检验而减损此项义务。在双友公司于2019年7月26日向纽威公司发出律师函后,纽威公司虽然在2019年9月11日对案涉设备进行了处理,但处理的内容并未涉及双友公司在律师函中所提出的工作台平面度及旋转度不符合约定要求的内容。因此,不能因为纽威公司在2019年9月11日对案涉设备进行了处理而认定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即案涉设备在2019年9月11日之后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仍然需根据双方合同及《技术协议》的约定进行审核、判断。
对于判断案涉设备在质保期内,是否符合双方合同和《技术协议》约定的质量要求,首先要解决的是工作台分度精度和重复分度精度应采用何种数值的问题。对于该问题,现具体分析如下:
1.虽然双友公司选择了《技术协议》2.3条规定的0.001度工作台,实质上变更了第1条规定的1度1分工作台,变更后的工作台应有分度精度和重复分度精度的数值约定,但双方并未在《技术协议》2.3条中明确载明这2项指标的具体数值。2.3条手写的“***精度0.005”内容,没有充足的证据能够证明是回转工作台的精度。纽威公司主张该精度为0.001度工作台的分度精度和重复分度精度的数值约定,缺乏充足的证据,不予采信。
2.《技术协议》第1条规定的伺服电机驱动、鼠齿盘定位的工作台是1度1分工作台,2.3条规定的工作台是0.001度工作台,两者是完全不同的工作台。作为制造厂家的纽威公司,对此是非常清楚的,其有义务在2.3条规定的工作台名称之后,清晰的标注变化后的工作台分度精度和重复分度精度数值,并以合理的方式提示双友公司上述两项数值的变化,但纽威公司未有证据证明其作出该方面的提示,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3.《技术协议》2.1条规定的工作台分度精度和重复分度精度数值,未明确表示是1度1分工作台的分度精度和重复分度精度数值且不适用于0.001度工作台。因0.001度工作台也有分度精度和重复分度精度,故造成购买方误认为2.1条规定的工作台分度精度和重复分度精度数值仍然适用于2.3条规定的工作台,纽威公司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合上述意见,一审法院认为,对于《技术协议》2.3条规定的0.001度工作台分度精度和重复分度精度,只能解释为可以参照适用2.1条规定的工作台分度精度和重复分度精度数值,即工作台分度精度为6角秒和重复分度精度2角秒。至于纽威公司辩称的0.001度工作台的分度精度和重复分度精度数值,如属约定不明的,应当适用行业标准的问题,根据上述论述,仅是对《技术协议》条款的解释问题,不应适用行业标准,对纽威公司的该辩称意见,不予采纳。同理,根据上述分析,现鉴定报告中鉴定结论为工作台分度精度为13角秒和重复分度精度4角秒,不符合双方合同和《技术协议》的约定要求,而此指标为衡量涉案设备性能的重要指标。该项指标不合格,应认定涉案设备质量不合格。因此,双友公司据此要求解除其与纽威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依法予以支持。
对于争议焦点二,一审法院认为,法律规定,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双方约定支付的定金金额为36万元,且已实际交付,已超过合同标的额120万元的20%,故应按20%即24万元计算,超过部分应作为已支付的价款。对于双友公司要求纽威公司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因纽威公司提供的案涉设备质量不合格,已准予解除双方的合同,故纽威公司应在退还全部价款的基础上增加返还金额为24万元的定金即双倍返还部分,超过部分不予保护。
对于争议焦点三,一审法院认为,合同解除后,双友公司应将案涉设备返还给纽威公司,纽威公司应将已收取的货款120万元(包括作为定金部分支付的金额36万元)全额返还给双友公司。对于双友公司主张的利息损失,因双友公司对案涉设备进行了使用,且在本案中方才确定涉案设备的质量问题,故对该部分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解除双友公司与纽威公司于2018年11月16日签订的《HM80TS卧式加工中心销售合同》;二、纽威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返还双友公司价款120万元;三、纽威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返还双倍返还部分的定金24万元;四、双友公司应在纽威公司上述第二项规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后3日内,将案涉HM80TS卧式加工中心返还给纽威公司,由纽威公司到双友公司自提,费用由纽威公司自理,双友公司应提供必要的协助;五、驳回双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纽威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840元、鉴定费158991元、鉴定人出庭费用2535元,共计180366元,由双友公司负担13874元,由纽威公司负担166492元。
一审查明的事实,二审予以确认。
二审中,纽威公司提供如下证据:
1.专家意见1份,用以证明0.001度工作台和1度工作台的结构和原理不同,体现在1度工作台是360个齿同时参与工作,具有多齿效应,精度高,而0.001度工作台是蜗轮蜗杆传动,工作时啮合的齿数少,接触面积小,不具有多齿效应,故0.001度工作台的分度精度和重复分度精度达不到1度工作台的水平。该意见由烟台环球机床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载明:(1)两种结构的工作台使用(适用)的场合、范围有差别:端齿盘式用于点位控制,不需要参与机床联动,特点是高刚性,高精度,精度保持性好。蜗杆副式(0.001度工作台)其主要用途是参与机床其他轴的联动或插补,虽然也具备端齿盘式工作台点位控制的功能,但其分度和定位精度难以达到端齿盘式工作台的水平。(2)通常端齿盘式工作台的分度和定位精度高于蜗杆副式(0.001度工作台),这是由于其机械结构的不同。端齿盘式工作台分度和定位时有360个齿(牙)同时参与工作,具有多齿效应;蜗杆蜗轮式重叠系数小,工作时啮合的齿数少,接触面积小,不具备多齿效应,所以没有齿盘式的优势。体现在两个标准上其公差值的大小差别很大。JB/T11561分度精度为±5″,重复精度为±1″;JB/T11173分度精度为20″(D>315),重复精度为4″。
2.***(中国)有限公司向纽威公司作出的答复函,用以证明案涉工作台配置的光栅尺型号为RCN2390F,分辨率为0.155角秒。该回复函载明:RCN2390F分辨率:发那科ai接口864(26bit):360*3600/67108864=0.019角秒;发那科ai接口864(23bit):360*3600/8388608=0.155角秒。
3.***(中国)有限公司产品手册4本,用以证明该公司没有生产销售分辨率为18角秒的光栅尺。从产品手册可以看出,编码器有光栅精度或系统精度的参数。
经质证,双友公司认为,1.对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都不予认可。该证据只是对两种工作台的原理进行了描述,所涉及的内容与本案无关。2.对证据2、3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另外,需要强调的是,案涉设备质量问题主要是回转工作台分度精度达不到约定的6角秒要求,重复分度精度达不到约定的2角秒要求,而光栅编码器的检测精度与回转工作台的分度精度及重复分度精度是完全不同的数值,不能以光栅尺编码器的检测精度否定回转工作台的分度精度及重复分度精度要求。而且,纽威公司是专业性设备生产商,无论约定何种光栅尺编码器,纽威公司均应保证设备本身的精度。
二审中,纽威公司认为,鉴定机构出庭人员对光栅尺的解读存在重大错误,误导一审法院作出了“***光栅尺的分辨率为0.005度,换算为18角秒”的结论,基于其公司向***(中国)有限公司所作的核实,即该公司并未生产分辨率为18角秒的光栅尺,故其公司申请法院对案涉工作台配置的光栅尺进行勘察,必要时请***(中国)有限公司对该光栅尺的技术参数作出答复。
二审中,纽威公司陈述,其公司与双友公司准备《技术协议》时磋商的是1度工作台,后双友公司在正式签订时选择了0.001度工作台,基于上述两种工作台除了定位方式和分度精度、重复分度精度不一致以外,其他的参数基本是一致的,未对《技术协议》2.1条的基本参数进行修改,也未将该条中的回转工作台分度精度、重复分度精度划掉;为了明确说明0.001度工作台要达到的精度,特别注明了选择***品牌的光删尺让工作台的精度达到0.005度,转化成专业术语为18角秒,而0.001度工作台行业标准中分度精度为20角秒,重复分度精度为4角秒;精度0.005度只能换成分度精度,不能换算成重复分度精度,重复分度精度可以按照行业标准认定。双友公司陈述,其公司需求的确实是0.001度工作台,是数控回转工作台,但《技术协议》“技术参数与配置”2.3条约定的“***精度0.005”指的是***光栅尺的精度,也就是***光栅尺对工作台的测量识别精度。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纽威公司交付给双友公司的案涉设备的工作台分度精度和重复分度精度参数是否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标准,双友公司是否有权据此要求解除合同;二、在合同解除的情况下,双友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纽威公司双倍返还定金。
本院认为,纽威公司与双友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技术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相应义务。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纽威公司提供的案涉设备的工作台分度精度和重复分度精度不符合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约定的标准,且该情形足以导致双友公司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双友公司有权要求解除案涉《销售合同》。理由如下:
1.《技术协议》“机床参数与配置”2.3条手写的“***精度0.005”的内容无法明确系针对0.001度工作台作出的分度精度和重复分度精度的约定,不能以该约定作为判断案涉0.001度工作台分度精度和重复分度精度的依据。
首先,通过双方陈述可以得知,该条手写的“***”指向的是光栅尺,而从纽威公司提供的“***”产品手册可以看出,光栅尺本身也有一定的精度标准,故虽然“精度0.005”的手写内容与“***”的手写内容之间有空格,在无相关计量单位的情况下,也不能排除该“精度0.005”指***尺精度的可能。
其次,2.1条虽然约定工作台最小分度角度是1°×360,即指向1度工作台,但基于加工产品的效能,1度工作台和0.001度工作台对于机床精度要求的项目名称应是一致的。实际上,2.1条“机床精度”包含了“定位精度”“重复定位精度”“回转工作台分度精度”“回转工作重复分度精度”四个参数,并非单一的精度参数。因此,即使2.3条中手写的“精度0.005”不指***尺精度而指向工作台精度,也无法明确具体指向哪个精度参数,更无法判断该精度是否符合双友公司要求。实际上,按照纽威公司所称,该“精度0.005”指回转工作台分度精度18角秒,而回转工作重复分度精度因未约定而应参照行业标准确定。但是,在双方已经签订《技术协议》,明确了各项参数,且并未明确以行业标准为判断依据的情况下,不能直接以行业标准作为认定回转工作重复分度精度的依据。况且,所谓行业标准亦非最高标准,而是行业内的推荐性标准,当事人完全可以以高于行业标准的参数进行交易。
再次,纽威公司系设备生产制作方,显然处于更专业的地位,在双方《技术协议》“设备技术描述”中约定了“工作台位置精度由鼠齿盘定位,高精度”以及“机床参数与设置”中约定了工作台最小分度角度是1°×360并明确了机床精度的四个参数的情况下,即使双友公司在“客户选择配置”处明确要求0.001度工作台,纽威公司也应清楚明了地告知双友公司两种工作台的差别,尤其精度的差别,并由双友公司作出选择。但是,纽威公司仅在合同中书写“精度0.005”的内容,使得双友公司难以判断。此时,双友公司基于合同有明确的机床精度参数约定,相信0.001度工作台也能达到《技术协议》2.1条约定的回转工作台分度精度和回转工作重复分度精度参数而交易是合理的。
最后,再退一步讲,即使1度工作台和0.001度工作台工作结构和原理不同,且1度工作台的精度更高,但法律并不禁止甚至鼓励生产者可按照1度工作台的精度提供0.001度工作台。对于购买者来说,亦是精度越高越好。而且,按照鉴定人员所称,1度工作台和0.001度工作台在精度上本身没有差异。既然《技术协议》2.1条“基本参数”约定了更高的精度参数,双方也未对该精度参数进行修改,且2.3条“精度0.005”又指向不明,纽威公司应按照《技术协议》2.1条约定的回转工作台分度精度和回转工作重复分度精度参数提供相应工作台。事实上,按照纽威公司二审所称,案涉设备配置的“***”光栅尺分辨率为0.155角秒,低于《技术协议》2.1条约定的回转工作台分度精度6角秒和回转工作重复分度精度2角秒,说***尺有助于保障工作台的精度符合上述约定。现案涉工作台经鉴定,无法达到上述约定的参数,应认定存在质量问题。
另外,针对纽威公司二审提出的现场勘察申请,如上所述,即使案涉设备确实配置了0.155角秒的光栅尺,也不影响本院判断案涉工作台分度精度和重复分度精度的标准,故现场勘察光栅尺并无必要,本院不予准许。
2.案涉设备工作台的分度精度和重复分度精度不符合双方《技术协议》要求,足以导致双友公司无法实现合同目的。
首先,本案交易的标的是精密设备,显然良友公司对于机床精度要求较高,且该精度决定着加工件的相应精度。既然案涉回转台的分度精度和回转工作重复分度精度不符合约定,也会导致双友公司无法用其加工其需要的产品,故该不符合约定情形并非仅为质量瑕疵,而是属于根本性质量问题。
其次,鉴定机构对案涉设备加工的标准试件进行了检测,虽然13项指标中仅有1项存在超差,且鉴定人称有可能是仪器原因造成的,但是加工试件不仅需要整体考虑检测指标,还需要考虑稳定性。况且,双友公司显然对机床精度有更高的要求,在案涉设备的工作台分度精度和重复分度精度达不到《技术协议》约定的参数的情况下,即使加工的试件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也不能认定该试件符合双友公司的要求。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在案涉《销售合同》因纽威公司违约导致双友公司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而解除的情况下,双友公司有权要求适用定金罚则,纽威公司返还全部货款后,还应再返还应该双倍返还部分的定金24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另一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定金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性质,且在因违约方导致守约方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时,守约方有权要求适用定金罚则。本案中,双友公司在向纽威公司支付定金后,虽然纽威公司进行了履行,但因纽威公司交付了不符合约定的设备,导致双友公司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而合同予以解除,此时满足适用定金罚则的条件。因此,一审认定由纽威公司在返还全部货款外,再返还24万元定金,并无不当。
综上,纽威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960元,由纽威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