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成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烟台成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龙口市新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681民初7540号 原告:烟台成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龙口市高新产业园区宇安东路**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1MA3CEAYN1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口市新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龙口市新嘉街道办事处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1169412318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烟台成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口市新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立案。原告烟台成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致使本案无法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烟台成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