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祁门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黄山市祁门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祁门县康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024执恢3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黄山市祁门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祁门县祁山路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4151783751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祁门县康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祁门县阊江路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4587227457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黄山市祁门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祁门县康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祁门康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无合法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法定代表人下发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