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024执5号
申请执行人:黄山市祁门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祁门县祁山路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4151783751Y。
法定代表人:许建发,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合肥鲲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祁门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祁门县新兴路7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45815320554。
负责人:薛春林,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合肥鲲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与金桂路交口鲲鹏产业园7-7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26321145X。
负责人:薛春林,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皖1024民初2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1月4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合肥鲲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祁门分公司、合肥鲲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鲲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祁门分公司、合肥鲲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76025.9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金德辉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叶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