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6民初30416号之一
原告:**,男,197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女,195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上海新艺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芷江西路270弄8号5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男,195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原告***、原告上海新艺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其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审理中,三原XX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三原告以需补证为由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告***、原告上海新艺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原告***、原告上海新艺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审判员 姜玥莹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