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6民初30416号
原告:**,男,197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上海新艺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芷江西路270弄8号5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男,195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原告上海新艺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姜玥莹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