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青海有限公司互助分公司、中移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青0223民初3326号
原告:**,住互助县,粮农。
委托代理人:**,住甘肃省天祝县,粮农。(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青海有限公司互助分公司
地址:青海省互助县威远镇东大街5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宁海庆,系该公司副经理。(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1,青海西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八一路79号。
法定代理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2,1986年5月15日出生,住西宁市城西区胜利路21号3栋1274室。(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青海有限公司互助分公司、中移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提出的,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