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佳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安徽金美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马鞍山市佳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1702民初751号
原告:安徽金美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MA2RAMC22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10月出生,汉族,系原告公司销售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市佳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丽山区霍里山大道南段5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150702446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安徽金美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鞍山市佳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书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金美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34元,减半收取267元,由原告安徽金美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翔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