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1402民初2558号
原告:朱某,男,198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身份证号码:4114221989********。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身份证号码:4114251990********。(系原告妻子)。
被告:河南大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示范区中州路与丝雨路交叉口国奥玫瑰园一期三号楼八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OMA9KYUBY7X。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平台镇梁庄村叶油坊村9号,身份证号码:4114021987********。
被告:***,男,198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海通乡小海通村,身份证号码:4109281985********。
被告:***,男,198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城关镇姜岗村78号,身份张号码:410927198602201013。
原告朱某与被告河南大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7日立案。原告朱某于202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朱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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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