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广安融盛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广安融盛投资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2民终116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广安融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大街6、8、10、12、16、18号10号楼83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喜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47年10月8日出生。 上诉人北京广安融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安融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2民初254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双方争议的换房问题是本案基本事实,该事实应结合到案书证、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房屋的居住情况并在充分询问涉案人员之后,综合予以认定。据此,相关事实有待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2民初2549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广安融盛投资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佳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