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2财保251号
申请人:北京北方长城光电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便门内大街8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力,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广安融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门外大街6、8、10、12、16、18号10号楼838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北方长城光电仪器有限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广安融盛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北京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人北京北方长城光电仪器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为申请人北京北方长城光电仪器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北方长城光电仪器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广安融盛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北方长城光电仪器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一
审 判 员 李 琴
审 判 员 卫 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何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