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2民初7568号
原告:北京图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西街17号院9号楼1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森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广安融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门外大街6、8、10、12、16、18号10号楼83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北京图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广安融盛投资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立案。原告北京图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图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梁 良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