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广安融盛投资有限公司

某某等与北京首农发展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2民初29414号 原告:***,女,194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即原告***),男,1974年7月22日出生,满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原告:***,男,1974年7月22日出生,满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原告:**,女,1968年11月26日出生,满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即原告***),男,1974年7月22日出生,满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北京广安融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门外大街6、8、10、12、16、18号10号楼83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博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首农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内大街316号5层50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6年2月3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该公司。 原告***、***、**与被告北京广安融盛投资有限公司、北京首农发展有限公司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贾 岩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