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华中冶金机械有限公司

济源市华中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与泽州县宏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9001民初4677号
原告济源市华中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轵城镇东添浆村207国道路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泽州县宏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南村镇南马匠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源市华中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泽州县宏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5元,减半收取48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