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支付令
(2018)豫9001民督5号
申请人:济源市华中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轵城镇东添浆村207国道路东。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郑市讯达电缆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道西中路44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济源市华中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并向本院提供了被申请人出具的对账单回执一份,载明“济源市华中冶金机械有限公司:我公司与您公司业务往来至2017年11月30日止,应付账款余额为109454.80,特此回执。顺致生意兴隆!单位名称:新郑市讯达电缆材料有限公司(并加盖有被申请人单位公章)”要求被申请人新郑市讯达电缆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9454.8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据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新郑市讯达电缆材料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109454.80元。
申请费83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