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9001民督5号
申请人:济源市华中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轵城镇**添浆村**国道路**。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郑市讯达电缆材料有限公,住所地:新郑市道**中路**号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济源市华中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郑市讯达电缆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8日立案后,于2018年3月16日发出(2018)豫9001民督5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新郑市讯达电缆材料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109454.80元,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发出(2018)豫9001民督5号支付令后,于2018年3月16日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将上述支付令送达给被告,但邮局回单上显示该公司已倒闭,现无法送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于2018年3月16日发出(2018)豫9001民督5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费830元,由申请人济源市华中冶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