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华中冶金机械有限公司

济源市华中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与新郑市讯达电缆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豫9001民初3218号 原告:济源市华中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轵城镇东添浆村207国道路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新郑市讯达电缆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道西中路4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济源市华中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中冶金机械公司)与被告新郑市讯达电缆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郑讯达电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中冶金机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郑讯达电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给原告货款109454.80元及利息(以109454.80元为本金,从2017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的同期同类贷款的利率标准计算),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系多年业务往来关系,原告向被告提供冷轧辊及轧辊堆焊加工服务。2017年12月20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截止2017年11月30日被告欠原告货款109454.80元,并出具对账单。 被告新郑市讯达电缆公司材料有限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因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当庭陈述,予以认定。原告为被告提供冷轧辊及轧辊堆焊加工服务,2017年12月20日经双方结算,截止2017年11月30日,被告欠原告货款109454.80元,至今未偿还。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对账单可以证明被告欠其货款109454.80元未还的事实,原告为被告提供货物,被告应按期支付货款,到期未还已属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的批复》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但应从2017年12月21日起计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新郑市讯达电缆公司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济源市华中冶金机械有限公司货款109454.80元及违约金(以109454.8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从2017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归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29元、公告费240元,由被告新郑市讯达电缆公司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