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黔0181民初6658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听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
法定代表人:郭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27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0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某乙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行为,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