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贵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欣恒福物流有限公司、贵州贵安路网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111财保135号 申请人:贵州欣恒福物流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西路67路8层1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贵州贵安路网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安新区湖潮乡集镇。 法定代表人:XX伟,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贵州贵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安新区湖潮乡政府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贵州欣恒福物流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贵州贵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贵安路网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45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贵州贵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贵安路网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45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