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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张某与胡某,江苏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6民初3537号 原告:张某,男,198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江津区。 原告:梁某,男,1986年10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江津区贾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胡某,男,1976年10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 被告:江苏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句容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博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梁某与被告胡某、江苏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梁某自愿申请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梁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元,由张某、梁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