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重庆某某劳务有限公司,江苏某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7民初25960号
原告:***,男,住重庆市武隆区。
被告:重庆某某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街道。
被告:江苏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句容市。
原告***与被告重庆某某劳务有限公司、江苏某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日立案。原告***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为50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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