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与胡某,江苏某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6民初5634号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1978年11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江津区贾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胡某,男,汉族,1976年10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告:江苏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博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胡某、江苏某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5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2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