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183民初514号
原告:四川某公司。
被告:江苏某公司。
原告四川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四川某公司于202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四川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