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某集团有限公司,陈某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52民初2683号
原告: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甲。
被告:陈某乙,男,198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原告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某集团有限公司、陈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9日立案。原告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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