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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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204民初2219号
起诉人:江西月兔家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9年6月27日,本院收到江西月兔家居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江西月兔家居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江西月兔家居实业有限公司工程款431055.5元;二、请求判令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3509.06元(以同期贷款利率1.5倍暂计算至2019年5月22日请判令至实际清偿之日);上述共计484564.56元。三、请求判令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事实和理由:江西月兔家居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月兔家居公司)诉称其于2017年3月24日中标《国网宁夏电力公司员工周转房内外装饰装修材料-衣柜及橱柜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和电视柜及写字台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中标价共计2337260元。根据《成交通知书》要求,月兔家居公司与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地建设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签订后,月兔家居公司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此外,因在施工过程当中,存在增加工程量的行为,经确定增加金额为53796元。2017年12月14日中地建设公司向月兔家居公司出具了《月兔家具结算单》,确定了合同的最终结算价款总额为2391055.5元。根据合同第十条约定,中地建设公司应当分四批支付价款,但在所有付款条件达成的情况下,中地建设公司仍然剩余第三批工程款191949.5元及第四批的质量保证金239106元未能支付。综上,为维护月兔家居公司合法权利,依据《采购合同》第十三条关于管辖法院的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特向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涉及工程为国网宁夏电力公司员工周转房内外部装饰装修工程,因此发生的纠纷应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双方在《采购合同》中关于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管辖的约定无效,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江西月兔家居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