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1311民初5302号
原告徐州华恒机器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桃山路**号。
法定代表人孙协华。
被告临沂南华机电焊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省临沂市罗庄区豪德城**区**号楼**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华恒机器人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南华机电焊割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华恒机器人系统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华恒机器人系统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华恒机器人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17元减半收取1609由原告徐州华恒机器人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包 楠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