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812民初3445号
原告:徐州华恒机器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开发区桃山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系本单位经理,住本单位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盛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优力重工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工业园内创业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州华恒机器人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优力重工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徐州华恒机器人系统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与被告协商解决,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华恒机器人系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400元,减半5700元,由原告徐州华恒机器人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三
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