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606民初3531号
原告:徐州华恒机器人系统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徐州经济开发区桃山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诺伯特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襄阳市樊城区航空航天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华恒机器人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诺伯特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华恒机器人系统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徐州华恒机器人系统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湖北诺伯特科技有限公司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华恒机器人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50元,减半收取7275元,由原告徐州华恒机器人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