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华恒机器人系统有限公司

129徐州华恒机器人系统有限公司与山推楚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391执129号 申请执行人:徐州华恒机器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桃山路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推楚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三路6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徐州华恒机器人系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推楚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作出(2017)苏0391民初676号民事调解书,该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山推楚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经徐州华恒机器人系统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01168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山推楚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依法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山推楚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查询,被执行人山推楚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该公司银行账户均因其他案件被多家法院查封及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山推楚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不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山推楚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名下鄂A×××××号机动车已委托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进行查封,因该车辆未实际控制,暂时无法处置。现被执行人山推楚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 执行中,本院委托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公司经营情况及财产信息再次进行调查,均未反馈。经向申请执行人了解,被执行人山推楚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现因经营不善已不在经营中。 本院向申请人告知了本案的办理过程及结果,并告知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拟终结本案此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并书面同意。本院向申请人告知在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山推楚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未能有效执结,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州华恒机器人系统有限公司亦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韩 军 审判员  冯 涛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汪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