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民终7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华恒机器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桃山路2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盛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阳永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三环北路1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徐州华恒机器人系统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州阳永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9)苏0311民初2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二审期间,上诉人徐州华恒机器人系统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纠纷一次性了结”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徐州华恒机器人系统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徐州华恒机器人系统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3720元减半收取6860元,由上诉人徐州华恒机器人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 宏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